熱門關鍵詞:
南京物流公司未盡送達責任需賠償
南京物流公司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在《郵政法》中被稱為“快件”,并不屬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根據《郵政法》的規定,快件損失賠償應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南京物流公司如能舉證其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快件交付指定地點、人員,如本案中的代收點,則視為已經送達,此后快件的保管責任與南京物流公司無關。如果南京物流公司不能證明快件由客戶指定的人代收,或被存放到了指定的地點,一旦因南京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快件無法安全抵達目的地,南京物流公司便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順豐快遞為例,該南京物流公司快遞單上明確告知客戶“價值兩萬元的物品,請如實告知,否則按照不超過兩萬元的物品處理,詳見背書條款”。很多其他南京物流公司也會在快遞單上做類似的說明。如果消費者通過物流企業發送價值較大、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易碎等特殊物品,一定要選擇合適的南京物流公司,根據快遞單載明的條款進行聲明、填寫清楚物品特性或進行保價處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否則,物流物品丟失、毀損后,很可能會被南京物流公司援用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不能得到與損失相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