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記載。
南京貨運公司貨品在運送過程中(包含承運前保管和交給結束后點回保管)發作需求證實公路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職責的狀況都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記載。
(1)發作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誤運到站或誤交給、為能在規則時間內交給等狀況而需求證實職責的,應編制貨運記載。
(2)南京貨運公司貨品途中需求換裝或收拾,而南京貨運公司貨品自身未發作丟失以及別的狀況,需求證實職責的,應編制一般記載。
(3)按件數和質量承運的貨品,包裝無缺。件數相符而分量缺乏或多出時,不編貨運記載,只在貨品運單內注明。
2.事端檢查或判定。
南京貨運公司貨品發作損壞或有些滅失,不能判明發作原因和損壞程度時,承運人應在交給前主動聯絡收貨人進行檢查或約請判定人進行判定,判守時按每一貨運記載別離編制判定書。因判定所開銷的費用應在判定書內記明,事后由事端職責人擔任。
3.違法或危及運送安全事端的處理。
南京貨運公司貨運過程中發現違背政府法令或危及運送安全的狀況,承運人應別離按下列規則處理:
(1)南京貨運公司貨品品名與運單記載不符時,若屬危險貨品以別的品名托運的,應即報告當地政府的主管鐵路分局,按其指示處理。
(2)南京貨運公司貨品分量超越運用的卡車容許載分量的應進行換裝或將有些卸下,對卸下的貨品,處理站應編制貨運記載,憑記載將貨品補送到站;到站應按規則核收運送費用和違約金。但對卸下的不易計件的貨品,按零擔運送有艱難時,應電揭發站轉達托運人提出處理方法。如從發站發出告訴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答復,就按無法交貨品處理,
(3)發現裝載的貨品有掉落、坍毀危險或貨品側重、竄出、滲漏,危及運送安全時,除告訴有關單位外,應即進行收拾和換裝。歸于托運人職責的,換裝、收拾或修補包裝的費用,由處理站填發墊款告訴書,伴隨運送票據投遞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4)凡承運人無法處理的狀況,應即告訴托運人或收貨人處理。
4.別的事端的處理。
(1)南京貨運公司貨品運到期限滿后通過15日或鮮活貨品超越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給貨品時,車站應于當日編制貨運記載交收貨人,補償前若貨品運到,車站應及時向收貨人處理交給并回收貨運記載。
(2)因承運人職責將貨品誤運到站或誤交給,承運人應編制貨運記載將貨品運到合理站交給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