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網購交易雙方因貨物郵寄途中部分丟失而將杭州和南京物流專線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張女士于今年3月份在網上以每瓶100元的價格購買了150瓶色拉油,浙江蕪湖的賣家何老板當日將張女士所購物品交由蕪湖發南京物流專線寄發。該快件兩日后到達南京物流專線江寧分公司處,收貨時張女士打開包裹吃驚地發現,自己明明購買的20瓶色拉油如今卻成了3瓶,并且其中1瓶僅剩半瓶,其他的兩瓶竟然是空瓶子。于是,王女士拒絕收貨,在與賣家溝通后,張女士和何老板將蕪湖和南京物流專線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8000元。
庭審中,被告南京物流專線提出,該快件送到其處時已經損壞,發件方一直沒有對公司的通知予以答復,其只能按棄件處理,而根據公司內部規定,此種情況應當由蕪湖某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蕪湖某物流公司則辯稱,快件的郵寄需要填寫詳情單,價值較大的貴重物品需要保價,但是原告沒有保價,公司對損失只能按照快遞費的最高5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蕪湖某物流公司為原告何老板快遞物品,雙方已形成郵寄合同關系。被告的郵寄詳單上雖然有賠償限額的約定,但其在收取何老板物品時,未對其進行必要的提示或解釋,也未要求何老板在詳單上簽字確認,該約定對原告無約束力,其要求賠償原告郵費5倍損失的觀點不予支持。被告蕪湖某物流公司系物品的收取方,其未盡到查驗和告知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南京物流專線系物品的運輸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遂判決被告杭州某物流公司賠償原告張女士、何老板蒜油損失12000元,被告南京物流專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